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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突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突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突泉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在突泉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管理全机构编制工作。接受中共兴安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中共突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5

第三条  中共突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编委)下设办事机构中共突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编办),承担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委工作机关。委编办归口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委编委负责突泉县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县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突泉县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三)研究审核突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经委、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审定突泉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四)统一管理突泉县党政群机关职能职责;统筹直部门之职责分工、乡镇间事权划分。

(五)统一管理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六)在盟委核定的总额内统一管理突泉县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及党政机构限额。管理级机构设置(含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七)研究审定突泉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八)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建设,研究完善突泉县机构编制规章制度。

(九)督促检查县各部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十)完成盟委编委和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委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委编委职责权限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委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委编委会议在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一)委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请其他级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委编委会议议题由委编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后,报委编委主任确定。

第七条  委编委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级领导同志。

四、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重要机构改革和重大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并报委编委主任同意后,提交委编委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突泉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审定突泉县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

(二)研究提出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合并、撒销等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研究审定县直各部门增设级行政事业机构(含内设机构)事项。

(四)研究突泉县行政事业机构科级领导职数调整事项,以及股级领导职数核定

(五)研究审定直部门之间重大职责分工和县、乡镇间管理体制调整事项。

(六)研究审定突泉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七)研究审定为直部门(单位)增核2以上行政编制和3名及以上事业编制事项。

(八)研究审定对重大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

(九)委交办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第九条  根据委编委议定的原则和标准,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及调整事项,以及委编委授权的提请委组部长同意事项,由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批级行政事业机构(含内设机构)销、新设、更名、加挂牌子、职能职责调整等事项。

(二)研究审定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能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及结构、单位类别等内容(以下简称“五定”规定)。

(三)审批级及乡镇行政事业机构的科级领导职数核定、调整事项

(四)研究审定在总额内统筹调剂直行政事业编制。

(五)审批直部门(单位)、乡镇增核2名以下行政编制和3名以下事业编制事项。

(六)指导县级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文件签批

第十条  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统一审批。

(一)凡出台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和属于委编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均以委编委名义行文。

(二)经委编委会议通过的事项,由委编委发文批复。批复文件由委编委主任或委托委组织部部长签发。

(三)委编委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委编办起草,由委编委主任签发。

(四)因急需办理而不能及时召开委编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委组织部部长提请委编委主任同意后可传签审批。

(五)委编委授权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由委编委发文的事项,由委组织部部长签发。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委编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