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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更好地发挥“12310”举报电话的作用,根据中央编办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12310”举报电话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违反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等的情况; 

  ()违反“三定”规定、“五定”方案和涉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情况;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情况; 

  ()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和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及使用规定情况; 

  ()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情况;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察处是自治区编办“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承办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办理、交办、转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督促检查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审核办理结果; 

  ()调查研究分析举报情况,对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办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和建议; 

  ()指导盟市“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非工作时间须将举报电话转入自动接收状态。 

  第五条  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及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对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举报内容空乏、重复的,一般只留存备案。 

  第六条  接听人对举报电话要认真进行整理,填写《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不散失。 

  第三章     

  第七条  接到举报电话当天内,监察处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第八条  举报电话受理根据举报的性质、内容、重要程度和属地管理范围,分为自办、转办、交办三类。 

  自办:是指直接由办机关有关处办理的举报。对属于自治区编办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按照职责范围由办内有关处办理。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处业务工作的,由监察处根据办领导意见协调有关处共同办理,并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 

  转办:根据举报内容分为转盟市、厅局和自治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两种情况。属于盟市和厅局管理权限内的一般举报,由自治区编办机构编制监察处给其下达《“12310”举报电话转办单》,盟市编办和厅局要认真负责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编办。举报问题涉及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转组织部门办理;涉及人事管理的转人事部门;涉及违法违纪的转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必要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交办:是指中央编办交办的举报事项交由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厅局办理。对属于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厅局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举报事项,监察处立项后,填写《“12310”举报电话交办单》,向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或厅局进行交办,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办理情况。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厅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自治区编办监察处报送办结报告,经监察处审核同意后报办领导批准,由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  办理举报事项,要严格履行请示和审批程序。 

  对重要的举报事项,要报办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查办。立项查办的举报事项必须有办结报告,并向举报人反馈。 

  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办理。 

  第十条  承办盟市编办和厅局对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要认真分析,对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一般举报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由承办单位说明原因,经机构编制监察处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明确延长时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和向举报人说明。 

  第十二条  承办盟市编办和厅局报送的办结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手续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办理、谁结办”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并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监察处要进行督办: 

  ()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者未将办理结果报送备案的。 

  ()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十六条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和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打电话、发《12310举报电话督办单》、派工作人员督查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 

  对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适时在全区机构编制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必须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 

  ()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 

  第十八条  承办人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受理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的举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8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