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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编办规范本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为进一步规范批准使用编制及人员列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关于实行使用空编增人报批制度的通知》(内机编发〔199728号)、自治区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使用空编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183号)、盟编委《关于印发<兴安盟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机编发〔201810号)和盟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组通字〔2017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自治区编办批准使用编制和人员列编权限和工作程序,兴安盟编办制定出台了《兴安盟本级批准使用编制及人员列编、减编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明确了盟本级批准使用编制及人员列编、减员的工作程序、权限和办结时间,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