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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国务院第41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27,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各级编办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法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如公告的发布、证书的颁发和用印、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业务指导、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检查等,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使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名称和印章。  

  二、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各级编办要对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名称、职责任务、核准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规范。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健全机构;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国务院第411号令加以规范;人员不到位的,要抓紧配齐。  

  三、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411号令,切实履行重新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主体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  

  四、各级编办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坚持依法办事。要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严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队伍。  

    

                                                            2004年9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