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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编办“三举措”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 发布时间:2018-12-10
  • 来源:兴安盟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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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7号)要求,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促进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盟编办积极谋划,认真研究,着力做好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有关职能职责划转、机构编制调整和划转人员安置等工作,为稳妥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是明确划转人员数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精神,同时结合我盟实际,确定兴安盟盐务管理局需划转人员27名。其中:盟本级8人,旗县市19人。划转人员均按自治区要求划转到盟本级及旗县市的经信部门和食药部门。 

  二是及时调整所需编制。盟编办根据划转人员名单,通过盘活存量一次性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所需编制调整划拨到位,并将旗县市所需编制一并纳入改革考虑,确保了全盟人员划转工作的同步完成。 

  三是规范接收划转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积极与发改、人社、盐务等部门沟通对接,明确划转人员接收途径,确保有条不紊推进划转人员接收安置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盐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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