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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时 间: 2015-08-26        来 源: 兴安盟编办        作 者:

  为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部门依法行政,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及盟委、行署推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机关内部工作的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人事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政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推行政务公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全面真实原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密和涉私并且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全面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不仅做到内容公开,而且还要过程公开。 

  ()及时便民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针对不同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努力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目标要求:积极推进编制制度改革,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促进编制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从制度上、管理方式上保障人民群众对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使政务公开贯穿于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成为编制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编办机关、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国家有关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编制工作发展规划和各类计划。 

  ()凡编办具有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及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涉及编制的公共服务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实行政务公开。要公开项目的名称、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做到全过程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内容的不同,采取多种不同的政务公开形式。 

  ()公开栏。在局办公楼设立政务公开公告栏和电子屏幕,及时发布各类信息。 

  ()文件公开。通过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和事项的办理结果。 

  ()媒体公开。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告有关人事信息。 

  ()网上公开。通过盟编办政务公开网站,将政务公开的内容通过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 

  五、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实行如下制度: 

  (一)预先审查制度。对于拟出台的政策和决定的事项,应首先经政策法规科和局办公室审核把关,然后由相关责任科室就该政策和事项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审查内容,报局政务公开办进行审查备案。 

  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政务公开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严格控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不宜公开的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如果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要及时公开并作出说明。 

  (三)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向全社会公布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对象和范围,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和程序等,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评议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是编制部门政风行风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制度等方面,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