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政府、旗委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旗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和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内事登函字〔2016〕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全旗党政机关、旗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由旗编办承担具体工作。
二、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证书复印件一份,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证书复印件一份,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相关说明
1、按照相关要求,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将替代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所赋码将成为机关、群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2、证书发放以旗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立的机构为准。
3、证书发放范围是全旗党政机关、旗编办直接管理编制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不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请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好《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后,将纸质材料面交至旗编办346室,电话8399357。办理时间6月12日—6月30日。
附件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指南
附件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附件3、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科右前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附件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指南
[初领、补(换)领、撤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科右前旗党政机关、旗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等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三、办事条件
(一)“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批准机构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3、有稳定的机构地址。
(二)初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初领
A、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所有材料均提交一份,要求16开纸张,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公章,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后16开纸张打印一份,领导签字要手签。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B、未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所有材料均提交一份,要求16开纸张,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公章,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后16开纸张打印一份,领导签字要手签。 |
2 |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 |
3 |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 |
4 |
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
5 |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见证明式样) |
2、遗失补领或损毁换领(所有材料均提交一份,要求16开纸张,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公章,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后16开纸张打印一份,领导签字要手签。 |
2 |
损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情况说明 |
原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的,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提交经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
3、撤销(所有材料均提交一份,要求16开纸张,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公章,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后16开纸张打印一份,领导签字要手签。 |
2 |
机构撤销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机构撤销的文件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原件 |
原件 |
注:以上材料均提交一份。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初次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通过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三)《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2、机构名称: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本机构全称。
3、机构性质: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应项填写。
4、机构地址: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应项填写。
5、负责人:填写本机构负责人姓名。
6、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成立文件(三定方案)上的机构名称及文号。
7、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8、机构公章、负责人、日期:加盖本机构公章、签名、注明日期。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赋码机关提出初领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受理。符合形式要求的,赋码机关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赋码申请不属于本赋码机关管辖范围的,即时说明原因。
(三)复核。赋码机关对申请材料形式、文字再核对。
(四)发证。赋码机关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结果
机构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即为机构存续期间唯一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2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机关□ 群团□ 其它□ 初领□ 换领□ 补领□ 撤销□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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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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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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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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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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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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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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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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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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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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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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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 |
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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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注:表格中登记信息需对外公开,请申请机构确保信息非涉密。
附件3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信息变更申请表(发生变更单位适用)
机关□ 群团□ 其它□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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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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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现登记信息 |
拟变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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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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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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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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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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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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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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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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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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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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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 |
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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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注:表格中登记信息需对外公开,请申请机构确保信息非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