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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事服务指南与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

二、范围和条件

办理范围: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

基本条件: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备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的条件。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

1.名称的变更;

2.住所的变更;

3.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5.经费来源的变更;

6.开办资金的变更。

(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况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6.已不具备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7.宗旨和业务活动消失。

三、具体项目

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和证书补领。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6.由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7.单位住所证明材料,有自主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8.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名称变更、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经费来源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等,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和拟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3.非行政批准性文件

住所变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开办资金变更,提交由事业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变更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如: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有效期内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清算组织确认的清理人、财、物、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有效的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年度资产负债表;

5.法定代表人任职有试用期的,须提交后续任职文件;

6.租赁办公场所且已到期的,须提交续签的租赁合同;

7.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的说明。

(五)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2.尚未遗失或损毁的证书;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除年度报告书需提交一份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交一式两份,凡提供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原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所有申办事项均需网上提交申请。

1.申请设立登记的,需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网站(http://gjsy.gov.cn/),点击事业单位用户登录”,进入用户登录界面,选择“非试点省:申请设立登记”,然后注册用户,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证明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和证书补领的,同样需要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点击“事业单位用户登录”,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使用系统专用光盘或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领取的二维码登录系统,在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1.查验申请事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四)核准

对经审查的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发证、换证

设立登记的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变更登记的收缴原《证书》,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证书即将到期的,需提前30天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新的证书。

(六)公告

公告核准的登记事项,补领证书的发布原证书作废的公告。

六、办理机构

科尔沁右翼中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公地址:科右中旗党政一号办公楼241室

联系电话:0482-4127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