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约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编办等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联合签署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精神,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切实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推动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担任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程序。
加强数据共享。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公布的失信人员名单,比对核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有失信情况,对申办设立登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业单位退回申请。
及时函告举办单位整改落实。目前,中央编办已经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对接,通过“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分级推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其证书同时实施冻结)。依托系统功能,对系统自动弹出的已登记法定代表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业单位,暂停办理该事业单位业务,及时将处理信息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政策、相关规定书面告知该举办单位整改落实,并建立《失信法人整改台账》。如若失信行为为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不涉及事业单位的,由举办单位督促其履行相关民事判决,短期内撤销失信信息;短期内不能撤销失信信息的,建议举办单位更换调整法人。如若失信行为涉及该事业单位的,将维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冻结状态,暂停办理相应机构编制事宜,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举办单位督促限期整改。
截至目前,全旗校验已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业单位只有1家,正在整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