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
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旗直各委、办、局,相关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事登发〔2014〕5号)精神,我旗从2015年起,对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网站(科尔沁右翼中旗机构编制网http://xam.nmgbb.gov.cn/keqyyzq)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的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机关信用信息公示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1、完善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为依据,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通过不断完善登记管理信用记录使用规定,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约束。
2、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促进共治。登记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税务、审计、人社、质监、人民银行和行业协会等部门。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联动机制。
3、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管好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准入与退出,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管。一是根据《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网络、电话等多钟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依据《条例》开展活动情况及按本单位章程运行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报送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度报告书一份;
2、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进行变更登记的要按照变更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程序
1、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2、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方可下载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
3、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即将超过有效期的,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网站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四)涉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报送程序
涉密事业单位仍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