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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印发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 发布时间:2024-06-23
  • 来源:兴安盟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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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完善苏木乡镇(街道)职责事项清单和职责准入制度”精神,兴安盟委编办,盟司法局、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兴安盟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为基层松绑减负,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多措并举,为实施办法出台“奠基石” 

  一是深入苏木乡镇和街道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与苏木乡镇和街道班子成员、一线干部开展座谈,主要从实施办法对基层减负、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交流。二是广泛征求旗县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主要从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各部门职责准入审核中承担的职责等方面征求意见,梳理汇总后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三是严格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实施办法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盟委编办,盟司法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 

  认真研究,为实施办法见效下实功 

  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深入研究,立足我盟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16条,具体规定了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的指导思想、概念、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审批程序等内容,其中,职责准入概念、原则、禁止性规定6个方面与自治区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时对职责准入程序、内容、联席会议领导等8个方面进行细化完善,并制定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明确职责准入审批流程和要件。实施办法总体坚持严的总基调,严格控制旗县市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严禁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进一步实现为基层减负赋能。 

  实施办法是兴安盟第一部关于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属地管理责任、减轻基层负担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确保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盟委编办 付欣欣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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