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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1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刚性约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坚决保证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
(三)坚持防治并举、精准有效;
(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四条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监督检查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