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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4期)
第四章 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结合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时,应当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选派人员参与检查。第二十条 检查前,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政策标准和问题线索。检查期间,涉及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的,检查组可以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认定,有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肃审慎认定,必要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查发现的机构编制主要问题,应当写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一并向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反馈,并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其上级或者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派出检查组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抄送上级或者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